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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且具有较大难度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属国内自主创新的,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

(二) 属国外引进的,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际先进。重点支持信息、生物医药、环保、现代农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其中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四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申请、评审制。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成立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受理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和认定日常管理工作。

认定委员会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地房局等有关部门派员及聘请有资质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在以下范围选择:

(一)国家和本市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指南项目;

(二)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已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

(三)获国家级或市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四)已获国家专利权并具备转化条件的项目;

(五)市外或海外来渝转化的项目;

(六)其它具有重大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认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转化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转化的必要性、转化内容、市场前景预测、目标规模、资金筹措、企业及法人概况、建设期限、社会经济效益预测等;

(三)成果转化必要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医药项目需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文;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科技计划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列入市级各委办局计划的项目由有关委办局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推荐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区县(自治县、市)所属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科委负责审查并推荐;专利项目由市专利局负责审查并推荐;其它项目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查。

(二)认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认定委员会颁发《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编《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获准认定的项目兑现优惠政策。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对认定项目有全程监督权。凡发现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严重违背,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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